審計署關于印發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審投發[2O0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
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
局:
現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
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規范政府
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的審計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
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
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
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
單位進行審計或調查。
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包括檢查建設資金使用和項目
管理的真實和合規,評價投資效益情況,提出加強管理、提
高效益的建議。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
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
計、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將擬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
編入本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
各級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
項目審計,應加強計劃協調,避免重復監督。
第六條
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應當在相關合同中列明:
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七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確定項 p
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作為主要被審
計單位,審計通知書只發送建設單位。同時應當在審計通知
書中明確,實施審計中將對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單位進行延伸
審計或審計調查。延伸審計發現相關單位存在問題需要做出
處理處罰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補發審計通知書,
在審計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處罰。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
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
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
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
第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
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根據有關經費
預算情況,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具有與
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審計機關應對審計
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要及時制定或修改有關聘請專業人員的工作
規范,切實加強對聘請人員審計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切實提高工程價款結算審計質
量,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要責令建設單位與
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對審計結果有
異議,可依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提
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他審
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逐步建立政府投
資項目審計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
第十三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工
作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
資項目審計業務規范,提高投資審計工作規范化水平。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自身職權范圍內對審計發現的
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
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
監察部門處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處理職權范圍內的問
題,應移送有權部門處理;對不屬于本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
內的問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要投資項目的審計結
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
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
門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
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應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
政策,應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業務培
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
德和廉政紀律教育。
審計人員如有下列不當行為之一,審計機關應依照有
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
責任。
(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對聘請專業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工作未盡督導和
復核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與聘請的專業人員或受托機構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審計結果重大錯誤,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或者委托的中介
機構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
機關應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自身職權?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社團投資
項目的審計,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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