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云南省建設廳
文 號:云南省建設廳公告第8號
發布日期:2008-3-15
執行日期:2008-4-1
《云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設廳第19次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實施。
云南省建設廳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許可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其資質標準執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二)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專職專業人員,應在申請人企業注冊或提出在申請人企業注冊的書面申請;其他專職專業人員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有可以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九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人登錄“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請,填報申請表和上傳相關證件掃描件,同時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及規定材料;
(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材料,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人登錄“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系統進行網上資質申請,填報資質申請書和上傳相關證件掃描件,同時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及規定材料。
(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視情況可以進行現場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提交申請人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書面聲明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申請材料應按A4規格制作并裝訂成冊,一式二份;
(四)要求提交的各項證件、證書、證明、憑證、審計報告、文件等,應提交原件,申請人需保留原件的,應當復制并在復制件上加蓋申請人公章后裝訂入冊,提交材料時帶齊原件接受核對檢查;
(五)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是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發放的有效期繳費年度的社會保險手冊或者出具的含有繳費基數、個人社會保障號(代碼)的該申請人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名單及繳費發票。
第十二條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處于暫定期的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享有與正常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相同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義務。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換發資質證書。暫定期滿達不到乙級資質條件和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決定準予甲級資質許可并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的本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發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
準予乙級(包括乙級暫定期)資質許可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并制作發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或執業印章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省級報刊上聲明作廢,并攜帶聲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資質延續申請參照本細則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和申請材料內容上報。
第十五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專職專業人員、注冊資本、開戶銀行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的相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設部辦理變更。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專職專業人員、注冊資本、開戶銀行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的相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注冊地跨省級區域變更的,需經原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再由變更后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將變更審核表及相關材料報建設部辦理變更或備案。
第十六條 咨詢企業申請變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 單位名稱變更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和執業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或載有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會議紀要、身份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正、副本;資質證書副本。
(三)專職專業人員變更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專職專業人員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造價員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工作簡歷、人事檔案關系證明及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明等,專職專業人員為企業技術負責人的,還需提交任職文件;資質證書副本。
(四)經營地址變更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變更后的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聯系人(在變更報告中注明);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正、副本;資質證書副本。
(五)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驗資報告;變更后營業執照正、副本;變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變更核準通知書;新增專職造價工程師股東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人事檔案關系證明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明;資質證書副本。
(六)開戶銀行變更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銀行證明材料;資質證書副本。
提交材料的要求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含兩個企業的造價咨詢部門合并),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合并后的企業工作業績可以承繼兩個合并企業的原有工作業績總和;合并后企業取得資質時間按照原合并的兩個企業中取得資質時間較長的一方計算。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或者分立)手續完成后30日內,應按第十六條規定就變更事項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攔標價或標底等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行業績和成果信息數據上報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上報業績和成果信息數據的具體要求執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專職專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培訓制度,應當執行有關工程造價從、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規定,支持并督促企業專職專業人員按照要求完成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單項業務告知性備案: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地區承接業務單項業務備案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三)與委托方簽訂的造價咨詢業務合同;
(四)在本省境內執業的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
提交材料的要求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咨詢企業在辦理完備案的5個工作日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告知項目所在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本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外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本省以外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表》;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其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四)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人事代理合同、勞動合同、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提交材料的要求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分支機構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回執后,應在30日內,將上述備案材料和備案回執復印件報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分支機構在取得備案回執每滿一年后的30日內,應到備案登記部門更新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應接受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分支機構常駐專職專業人員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專職專業人員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
(二)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專職專業人員不得少于4人,其中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
(三)分支機構專職專業人員的人事代理合同、勞動合同、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必須齊全;
(四)在分支機構執、從業的專職專業人員不統計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條件。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商業賄賂、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咨詢收費相比應適用收費標準降低20%以上(不含20%)的,視為惡意壓低收費;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違反專職專業人員的意愿使用或者扣留其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或造價員資格證書、從業專用章;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內容:
(一)企業經營活動是否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二)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檔案管理和咨詢成果質量;
(三)企業的執業行為、職業道德是否規范并符合行業指導規程;
(四)企業咨詢合同的規范性和履約情況,企業按規定上報業績和成果信息數據的情況;
(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條件;
(六)咨詢企業執業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獲準備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受理機關應當注銷設立分支機構備案:
(一)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注銷或者失效的;
(二)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注銷的;
(三)分支機構超過一年不到備案受理機關更新備案信息的;
(四)分支機構專職專業人員不滿足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五)分支機構專職專業人員執、從業行為被證實有重大過失的。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行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信用檔案管理采用網上電子信用檔案和咨詢企業信用手冊兩種方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記錄、不良記錄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信用檔案信息單獨記錄,同時記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信用檔案。
咨詢企業的良好記錄包括:
(一)獲得市級以上有關管理部門的表彰和獎勵;
(二)咨詢成果質量檢查評為優良;
(三)獲獎的課題研究成果;
(四)有權部門認定的其他優良業績。
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包括:
(一)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二)資質條件變更后未按規定辦理或超過規定期限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省內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設立分支機構和跨地區經營,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四)設立分支機構不按規定備案或者不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的;
(五)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六)違背“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出具虛假造價文件,或與建設項目市場主體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的;
(七)成果文件無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蓋章的,未加蓋咨詢企業執業印章的;
(八)不按規定上報業績和成果信息數據的;
(九)故意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十)由于咨詢企業行為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一)拒絕接受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及提供反映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未明確作出規定的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云南省建設廳發布的《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云南省實施細則》的通知(云建標[2000]1258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關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關于制定《云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情況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工程造價咨詢業的市場規模、市場份額逐年擴大,年營業收入已接近3億元人民幣,造價咨詢企業和專業人員隊伍也不斷壯大,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18家,乙級150家,注冊造價工程師1400多人,其中直接在咨詢企業執業的造價工程師超過1000人,另外還有近1.6萬人從事建設工程概預算工作。工程造價咨詢業在國民經濟和建設事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工作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市場環境與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一些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認識不夠,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習慣于采取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制約了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的開放程度;一些業務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認識不足,致使與企業脫鉤改制不徹底,存在依附關系,形成雙軌運行模式,加大了工程造價市場環境與市場機制建設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二是咨詢企業本身發育不夠成熟。大部分咨詢企業存在規模較小、實力較弱、服務內容單一、服務質量水平不高等問題。企業的服務理念、服務范圍、管理經驗和誠信度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比較還有較大的差距,企業違規操作、無序競爭和壟斷市場的行為時有發生,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秩序亟需規范。
為進一步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業的管理工作, 2006年7月1日,建設部發布實施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針對工程造價咨詢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辦法,對造價咨詢企業的申報程序、標準、經營范圍、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但由于該管理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部分條款的規定仍然比較原則,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進一步細化。因此,結合我省實際,根據《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據
(一)《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三、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詳細規定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申報、變更、合并或分立、跨地區開展業務備案、開設分支機構等環節的辦理程序、報送資料等內容,與建設部令規定相比,實施細則更具可操作性。
(二)規定了工程造價咨詢業績和成果申報和信用檔案管理兩個制度,并明確了咨詢企業優良和不良記錄的細目。
(三)明確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的個別內容。
(四)明確了惡意壓低收費的界定標準。